1. 债权人在电子或纸质债务文书上以本人笔迹但未签名注明债务人义务已解除的,在证明相反事实前,对债权人具有证明力。只要文书从未脱离债权人占有,即使该注明非由其书写或签署,也对其具有证明力。 2. 债权人以本人笔迹但未签名,在文书另一原件或清偿证明中记载债务人义务已解除,且该电子或纸质原件、清偿证明由债务人持有的,适用第1款。 3. 通过电子媒介履行的,债务人义务消灭。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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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在电子或纸质债务文书上以本人笔迹但未签名注明债务人义务已解除的,在证明相反事实前,对债权人具有证明力。只要文书从未脱离债权人占有,即使该注明非由其书写或签署,也对其具有证明力。 2. 债权人以本人笔迹但未签名,在文书另一原件或清偿证明中记载债务人义务已解除,且该电子或纸质原件、清偿证明由债务人持有的,适用第1款。 3. 通过电子媒介履行的,债务人义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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