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31条

私人账簿、文件,即使以电子方式记录,对制作人不具有证明力,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其中明确记载其债权已获清偿; 2. 其中明确记载制作人意图使该记录替代文书,以利于其中确认权利的人。 在上述两种情形中,有关记载未经制作人签署的,制作人可通过任何证据方法证明相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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