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3条

在不影响本法规定的前提下,证据相互冲突且无法协调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形采纳其认为更具证明力的证据;无法作出取舍的,法院不采纳任何相互冲突的证据。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应在判决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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