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26条

1. 公文书原件存在的,正式副本在与原件相符的范围内具有证明力。 2. 依规定程序从原件制作的副本,属于正式副本。 3. 正式副本推定与原件相符,但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除外;此时应与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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