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文书是指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依照法定形式,在其权限、职权范围内,记录由其实施的事项或从利害关系人处接收的内容。 2. 文书不符合本条第1款条件,但经利害关系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具有私文书的证明力。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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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文书是指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依照法定形式,在其权限、职权范围内,记录由其实施的事项或从利害关系人处接收的内容。 2. 文书不符合本条第1款条件,但经利害关系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具有私文书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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