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依职权或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命令对方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被决定询问者应出席指定庭审。 2. 当事人有可接受理由无法亲自到场的,可通过远程通信技术听取其陈述;无法实施的,监督法官可前往其所在地听取。询问由法院进行的,法院可指定一名法官实施。法院或监督法官确定日期、地点,制作由指定法官或监督法官与书记员签署的笔录。 3. 当事人无可接受理由不到场,或无有效法律理由拒绝回答的,法院可自行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推论,并可在通常不得采用的情况下采纳证人证言及推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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