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2条

1. 主张者负举证责任,否认者以宣誓确认其否认。 2. 证据用于证明与表面事实相反的事项,宣誓用于维持原有状态。 3. 证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承认仅对作出承认者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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