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4条

1. 承认是指一人陈述他人对其享有权利。 2. 当事人在涉及该法律事实的诉讼进行期间,直接在法院前或通过远程通信技术,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或监督法官承认对其主张的该事实,构成司法承认。 3. 未在法院前作出,或涉及其他案件中争议的承认,构成非司法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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