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3条

1. 当事人未提交文件或未实施所要求证据程序的,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通过记载于庭审笔录的决定,对其处1,000迪拉姆以上10,000迪拉姆以下罚金。该决定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 2. 受罚者提出可接受理由的,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免除全部或部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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