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0条

1. 以电子方式实施的任何证据程序,与本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因任何原因无法通过远程通信技术实施证据程序的,应将其延期至下次开庭,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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