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零件和组成部分标准

第3条

1. 零件和组成部分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视为与电子设备有关: a. 通常用于制造或生产电子设备,并被认为是电子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需; b. 虽通常不用于制造或生产电子设备,但通常为电子设备运行所必需,例如充电器、电源线、电池组及其他类似零件和组成部分; c. 用于替换符合本条第1款a项或b项标准的零件和组成部分。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视为符合第1款标准: a. 仅增强电子设备功能或使用体验,但并非设备运行或启用其功能所必需的零件和组成部分; b. SIM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质或用途的外置智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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