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法取代2004年第(10)号DIFC法律及2004年第(12)号迪拜法律。 B. 任何其他立法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在抵触范围内予以废止。 C. 根据2004年第(10)号DIFC法律及2004年第(12)号迪拜法律颁布的规章和决定,在不与本法抵触的范围内继续有效,直至颁布新的替代决定和规章。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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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法取代2004年第(10)号DIFC法律及2004年第(12)号迪拜法律。 B. 任何其他立法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在抵触范围内予以废止。 C. 根据2004年第(10)号DIFC法律及2004年第(12)号迪拜法律颁布的规章和决定,在不与本法抵触的范围内继续有效,直至颁布新的替代决定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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