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 DIFC 法院法

第41条

A. 法官因下列任一原因终止任职: 1. 死亡; 2. 辞职获准; 3. 达到退休年龄,但DIFC主席作出决定延长任期的除外; 4. 依本法第(40)条经纪律调查后被免职; 5. 依DIFC主席颁布的《DIFC法院法官事务规章》规定,被安排退休或调任非司法职位; 6. 外籍法官聘用期限届满或聘用关系终止;以及 7. 根据有关卫生主管机关出具的医疗报告,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 B. 法官可随时向统治者提交书面通知辞职。经DIFC主席批准后,由首席大法官作出决定接受辞职。法官任职期限达到不少于十(10)年的,由统治者颁布法令。 C. 辞职法官的应得权益,应依DIFC主席颁布的《DIFC法院法官事务规章》于辞职获准之日结算。 D. 本条第(A)(3)、(A)(4)及(A)(5)项所列情形下,法官任职由统治者颁布法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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