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 DIFC 法院法

第39条

A. 法官独立履行职责,仅依法律行事;其独立性不得受到侵害。 B. 法官不因履行职责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C. 就法官履行职责有关的事项,不得对其提起任何形式的程序,但依DIFC主席颁布的《DIFC法院法官事务规章》所规定的条件、规则和情形提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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