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 DIFC 法院法

第38条

A. 为DIFC法院所受理诉讼之目的,法院可要求就书面证据进行一切必要的宣誓或郑重确认。 B. 就本条第(A)款而言,拟用于DIFC法院诉讼的宣誓书面证据,可在下列人员面前宣誓: 1. 法官、司法人员或书记官长; 2. 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 3. 国家内获授权主持宣誓的任何人员;或 4. 在该证据宣誓所在地司法管辖区获授权主持宣誓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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