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官由统治者根据DIFC主席的建议颁布法令任命。 B. 法官的任命、晋升、调动、指派和借调条件,以及薪资、津贴、职称、职级体系和与法官有关的其他事项,由DIFC主席根据首席大法官建议颁布的相关规章确定。 C. 法官资历自任命或晋升法令之日起计算,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法令任命或晋升多名法官的,其资历按法令所列顺序确定。 D. 上述1999年第(7)号联邦法律及2023年第(57)号联邦法令法律适用于阿联酋籍法官。 E. 法官获任命时并在开始履职前,应在统治者或其授权代表面前作如下就职宣誓: “我向全能的真主宣誓,我将秉公裁判,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并遵守现行法律。”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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