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 DIFC 法院法

第35条

A. 除适用法律规定的处罚外,实施下列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人,应处DIFC法院依《法院规则》规定的罚款: 1. 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故意侮辱法官、书记官长、司法人员、小额索赔法庭成员、证人、专家、口译员、DIFC法院工作人员或在DIFC法院办理事务的律师; 2. 故意扰乱DIFC法院诉讼程序,或在DIFC法院有其他不当行为; 3. 为妨碍司法进程而故意向DIFC法院提交虚假证据; 4. 损坏或故意毁坏DIFC法院、其法官或工作人员的任何财产; 5. 不遵守或拒绝执行DIFC法院的判决、决定或命令;以及 6. 通过社交媒体、传统媒体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侮辱或公开诽谤DIFC法院,或法官、书记官长、司法人员、小额索赔法庭成员或DIFC法院工作人员。 B. 除本条第(A)款所述罚款外,DIFC法院还可采取其认为确保妥善司法管理所必需的任何措施,或将该事项移送酋长国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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