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执行标的位于DIFC外时,执行法官应请求迪拜法院执行法官协助执行DIFC法院签发的执行文书。该执行须符合下列条件: 1. DIFC法院作出的待执行判决、命令或决定为终局且具有执行力; 2. DIFC法院作出的待执行判决、命令或决定附有正式阿拉伯文译本; 3. DIFC法院作出的判决、命令或决定附有执行文句; 4. DIFC法院向迪拜法院发出正式函件,请求委托另一法院执行DIFC法院作出的判决、命令或决定;以及 5. 申请执行方依迪拜法院要求缴清规定的执行费用。 B. 迪拜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律适用于依本条执行DIFC法院的判决、命令和决定。但迪拜法院执行法官不得审查案件实体,但本法就执行程序另有规定的除外,且不得影响已裁判权利的原始依据。 C. 依本条实施执行的迪拜法院执行法官,应将执行程序中采取的措施通知DIFC法院执行法官,并转交所收取的全部款项。迪拜法院执行法官认定存在阻碍执行该文书的法律理由时,应将其决定通知DIFC法院执行法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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