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执行工作在执行法官监督下进行。执行法官由首席大法官发布命令,从DIFC法院法官中任命。执行法官开展执行程序时,由执行执达员以及DIFC法院为此签约的其他机构协助。 B. 执行法官应适用依本法及《法院规则》确立的全部程序。 C. 执行法官确信判决债务人无足够财力时,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在特定期间内中止执行DIFC法院作出的判决、决定或命令;导致无力履行的原因消失时,可解除中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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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执行工作在执行法官监督下进行。执行法官由首席大法官发布命令,从DIFC法院法官中任命。执行法官开展执行程序时,由执行执达员以及DIFC法院为此签约的其他机构协助。 B. 执行法官应适用依本法及《法院规则》确立的全部程序。 C. 执行法官确信判决债务人无足够财力时,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在特定期间内中止执行DIFC法院作出的判决、决定或命令;导致无力履行的原因消失时,可解除中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