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 DIFC 法院法

第24条

A. 任命专业辅助人员的权力: 1. 对任何DIFC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法官可任命一名或多名独立且在相关领域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辅助人员,协助DIFC法院裁决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专业辅助人员履职前,应依《法院规则》宣誓或作郑重确认。 2. 依本条第(A)(1)项任命的专业辅助人员向DIFC法院提供意见时,应给予诉讼各方就该意见陈述主张的机会。 3. 法官在重大程度上依赖专业辅助人员意见的,判决应载明所依赖意见涉及的问题及依赖程度。 4. 书记官长应作出命令,依《法院规则》规定向本条所任命的专业辅助人员支付履职报酬,并偿还其合理发生的费用。 5. 专业辅助人员就诉讼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冲突的,应向法官及诉讼各方披露引发该冲突的事项。 6. 就本条而言,专业辅助人员如具有可能妨碍其妥善履行相关诉讼职能的金钱或其他利益,即构成利益冲突。 B. 任命接管人和临时清算人的权力: 1. DIFC法院可在诉讼任何阶段通过临时命令任命接管人或临时清算人;以及 2. DIFC法院可对该任命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并授予接管人或临时清算人其认为必要的权力。 C. DIFC法院有权作出其认为公正或适当的任何临时命令,包括恢复原状、追缴不当所得、补偿、损害赔偿或替代禁令的损害赔偿;也可裁定DIFC法律和DIFC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形式。 D. DIFC法院有权就其审理程序作出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据DIFC法律颁布的任何立法所规定的命令; 2. 禁令,包括命令实施某项行为; 3. DIFC法律规定的临时或中间命令; 4. 情势需要时,在不通知其他当事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命令; 5. 藐视法庭命令; 6. 为妥善司法管理而作出的命令;或 7. 将依酋长国现行法律构成犯罪的事项移送迪拜总检察长。 E. DIFC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 1. 中止任何决定、命令或诉讼程序的执行; 2. 将任何人员追加为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 3. 暂停禁令或其他临时命令的效力;或 4. 作出妥善司法管理所必需的其他命令。 F. DIFC法院可依职权或依一方申请,传唤任何人作为证人出庭,并命其提交法院认为妥善司法管理所必需的文件。 G. DIFC法院可命令某人出庭,并就法院审理的任何程序宣誓或作郑重确认后作证。在本条约束下,DIFC法院可以: 1. 就询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出指示; 2. 允许任何一方按DIFC法院指示的方式或条件提供证据或证言;以及 3. 命令未遵守本条所作命令的人支付罚款。 H. DIFC法院命令支付损害赔偿、利息、费用、罚款或其他任何款项的,该款项可作为到期应付债务追偿。 I. 法院可酌情要求一方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但DFSA或公司注册官依DIFC法律和DIFC规章提起的程序,不得命令DFSA或公司注册官提供担保。 J. 为维护司法利益,DIFC法院可命令禁止或限制公布证据或正在审理程序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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