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法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酋长国”:迪拜酋长国。 “统治者”:迪拜酋长国统治者殿下。 “DIFC”: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主席”:DIFC主席。 “DIFC法院”:包括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及小额索赔法庭。 “迪拜法院”:受《2005年第6号法》及《2016年第13号法》规管的迪拜法院。 “诉求”:涉及权利或义务的诉讼或申请。 “法官”:DIFC法院法官。 “执行法官”:依本法指定履行执行职能的法官。 “小额索赔法庭成员”:司法人员。 “司法人员”:获任命在DIFC法院履行本法规定司法职能的司法雇员。 “书记官长”:DIFC法院书记官长及助理书记官长,负责监督申请、诉求及执行登记处、非穆斯林遗嘱登记处,以及依DIFC规章和法院规则交由DIFC法院监督的其他登记处或服务。 “DIFC机构”:依《2021年第5号法》及DIFC法律设立和规管的机构。 “DIFC实体”:依DIFC法律及规章在DIFC内或通过DIFC设立、许可、注册或获准经营或开展活动的实体或企业,包括持牌DIFC实体。 “持牌DIFC实体”:经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许可、注册、授权或认可,依《2021年第5号法》及DIFC法律从事金融服务或辅助服务的实体或企业。 “DIFC法律”:统治者颁布的有关DIFC的法律。 “DIFC规章”:主席或DIFC机构发布的有关DIFC的规则、规章、附例或命令。 “法院规则”(RDC):主席发布的规范DIFC法院诉讼程序的规则。 “外国判决”: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决定。 “仲裁裁决”:境内或境外仲裁裁决。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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