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6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第42条第1款及第43、44、45条犯罪,被告可在判决成为终局前,不论刑事案件阶段,向公诉机关或法院援引与被害人或其代表达成的友好和解;适用上述《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和解规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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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法令第2条第1款、第6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第42条第1款及第43、44、45条犯罪,被告可在判决成为终局前,不论刑事案件阶段,向公诉机关或法院援引与被害人或其代表达成的友好和解;适用上述《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和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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