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第44条

未经同意且在法律许可情形以外,使用信息网络、系统或设备,以下列方式侵犯他人私人或家庭生活隐私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及(或)15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1. 窃听、截取、记录、传输、广播或披露谈话、通信、音频或视觉材料;2. 在公共或私人场所拍摄第三方,或制作、传输、披露、复制、保存电子照片;3. 为损害他人而发布新闻、电子照片、图像、场景、评论、数据或信息,即使真实;4. 未经有关方许可拍摄、传输或发布伤者、死者、事故或灾难受害者照片;5. 跟踪、监控、披露、传输、复制或保存第三方地理位置数据。使用信息系统或设备修改、处理记录、照片或场景,意图诽谤、侮辱他人的,处不少于一年监禁及(或)25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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