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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第36条
故意使用电子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网站或设备持有儿童色情材料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并处15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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