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第34条

创建、管理、监督网站,或通过信息网络广播、传输、传播、再传播、展示淫秽材料及违反公共道德内容的,处监禁及(或)25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使用信息网络制作、准备、设计、传输或存储该等材料,意图使用、分发或向第三方展示的,处相同处罚。淫秽内容以儿童为对象或旨在诱惑儿童的,处不少于一年监禁及(或)不超过500,000迪拉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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