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第30条

在不影响反洗钱法的前提下,任何人故意使用信息网络、系统或设备实施下列行为的,处不超过十年监禁并处100,000至5,000,000迪拉姆罚款:1. 为隐匿、掩饰非法来源而转移、运输或存放非法资金流;2. 隐匿、掩饰非法资金流的真实性质、来源、流动、相关权利或所有权;3. 明知来源非法仍取得、持有或使用。为便利或煽动上述行为而创建、管理、监督网站或通过信息网络、设备传播信息、数据的,处相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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