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第2条

1. 黑客入侵网站、电子信息系统、信息网络或信息技术设备的,处监禁及(或)100,000至300,000迪拉姆罚款。 2. 入侵造成损害、毁坏、工作停止或中断,或造成数据、信息取消、删除、销毁、披露、损坏、修改、复制、传播、再传播、取得或丧失机密性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及(或)15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 3. 为非法目的取得数据或信息而入侵的,处不少于一年监禁及(或)20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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