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第18条

负责管理网站、信息网络账户、电子邮件或信息系统的人员,为妨碍搜查、调查、讯问人员或其他主管机关工作而隐匿、篡改与本法令犯罪有关的数字证据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及(或)不低于200,000迪拉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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