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第15条

伪造、克隆或复制信用卡、借记卡或任何电子支付工具,或使用信息技术系统、设备获取其数据、信息的,处监禁及(或)200,000至2,000,000迪拉姆罚款。下列人员处相同处罚:1. 为便利上述行为制造、设计信息技术设备或软件;2. 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电子卡、借记卡、其他电子支付工具或其数据,以为本人或第三方取得他人资金、财产或使用有关服务;3. 明知违法仍接受使用伪造、虚假、复制的卡、支付工具或非法获取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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