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第11条

1. 创建虚假网站、账户或电子邮件并虚假归属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处监禁及(或)50,000至200,000迪拉姆罚款。 2. 行为人使用或使第三方使用虚假账户、邮件或网站,以有损有关人员的方式行事的,处不少于两年监禁。 3. 虚假网站、账户或邮件被归属于政府实体的,处不超过五年监禁,并处200,000至2,000,000迪拉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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