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8条

1. 全部调查取证、侦查及审判程序使用阿拉伯语。 2. 被告、证人或其他需记录陈述者不懂阿拉伯语的,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视情使用经任命、许可的译员,或司法部、地方司法机关批准的技术方式。 3. 哑、聋或无法说话者,问题、回答应书面记录并附卷;无法书写的,使用手语翻译。 4. 司法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使用其他实体的译员,但须先宣誓诚信、真实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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