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察官在检察机关书记员协助下实施侦查程序,或在他人宣誓后委托其办理。 2. 检察官、书记员视情签署笔录每页,并连同其他材料存入案卷。 3. 作为第1款例外,检察官可自行记录必要的全部侦查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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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官在检察机关书记员协助下实施侦查程序,或在他人宣誓后委托其办理。 2. 检察官、书记员视情签署笔录每页,并连同其他材料存入案卷。 3. 作为第1款例外,检察官可自行记录必要的全部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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