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法而言,公职人员是指担任联邦或地方立法、行政、管理或司法职务的任何人,无论其为任命或选举产生,包括: 1. 承担公共权力职责者及各部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2. 武装部队人员; 3. 安全部门工作人员; 4. 司法机关成员,以及立法、咨询和市政委员会的主席与成员; 5. 经任何公共机关授权执行特定任务者,但以授权范围为限; 6. 公共机关、公共机构以及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所有的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7. 协会和公益机构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8. 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其财产属于公共财产的实体之工作人员。 不属于前述类别的人,基于与公共财产实体签订的合同,或接受依法或依规有权作出该项委托的公职人员之委托而从事公共服务相关工作的,就其合同或受托工作而言,视为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 该职务、工作或服务无论长期或临时、有偿或无偿、自愿或强制,均不影响认定。 只要犯罪发生于具备该身份期间,职务、工作或服务的终止不妨碍本法适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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