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境外犯罪的人,仅总检察长可提起刑事诉讼。经证明外国法院已作出终局无罪判决,或已定罪且刑罚执行完毕,或刑事诉讼、所判刑罚已依法消灭,或该国主管机关已将侦查结案存档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判决是否终局、诉讼或刑罚是否消灭及侦查是否结案,依作出判决国家的法律判断。 所判刑罚尚未全部执行的,应执行剩余刑期。但第21条或第22条所列犯罪的无罪判决,如系因该国法律不处罚该行为而作出,仍可在本国法院对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 该刑事诉讼由设于联邦首都的有管辖权联邦法院审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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