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43条

法律规定将被定罪人安置于劳动机构的,法院应作此判决,无须在判决中确定安置期限。 机构管理人员应通过检察机关,每隔不超过六个月向主管法院提交关于被定罪人状况的定期报告。法院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后,认为其状况已改善的,可命令释放。 对惯常犯罪者,轻罪安置期间不得超过五年,重罪不得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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