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42条

被判处安置于治疗机构的人,应送往为此指定的卫生机构,接受其状况所需的照护。 卫生机构由卫生与预防部长经与司法部长协商后作出决定指定。 判决安置于治疗机构的,应至少每六个月向主管法院提交一次关于被定罪人状况的医疗报告;法院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后,如其状况允许,可命令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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