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20条

检察机关依据主管行政机关至少每三个月提交一次的被定罪人行为定期报告,监督监督措施的执行。原判法院可依被定罪人或检察机关申请,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变更监督限制或全部、部分免除该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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