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订立的合同,各方承诺通过投入金钱或劳务共同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项目,并共同分配该项目产生的利润或承担亏损。 2. 本条第1款所述经济项目包括任何商业、金融、工业、农业、房地产活动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 3. 尽管有本条第1款规定,仍可: a. 依本法令由一人设立或拥有公司; b. 设立非营利公司,将其经济项目所得净利润用于实现其设立目的,不向合伙人或股东分配。内阁应根据部长与管理局及主管机关协调后提出的建议,发布决定明确此类公司的目的,并规范其相关规定和形式。在此情形下,内阁可豁免该公司遵守本法令的任何规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