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源自其经营目的或一名或多名合伙人的姓名,并在名称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LLC”。一人公司的名称后应加“有限责任一人公司(OPC)”。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结合其性质发布关于有限责任一人公司设立和管理程序的决定。 2. 经理违反本条第1款的,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以及适用时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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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源自其经营目的或一名或多名合伙人的姓名,并在名称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LLC”。一人公司的名称后应加“有限责任一人公司(OPC)”。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结合其性质发布关于有限责任一人公司设立和管理程序的决定。 2. 经理违反本条第1款的,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以及适用时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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