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令第6条第1款所述公司治理决定应规定:违反该等决定时,由经济部或管理局依各自权限对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经理和审计师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迪拉姆。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