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52条

1. 有多名经理且各自被分配特定职责的,每名经理仅就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行为向合伙人负责。规定经理共同处理管理事务的,其决议须一致通过或以组织章程大纲规定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但组织章程大纲可规定,每名经理均可单独处理延误将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丧失可观利润的紧急事项。 2. 有多名经理、组织章程大纲未向各经理分配特定职责且不要求共同履职的,每名经理均可单独实施管理行为;其他经理有权在该行为完成前提出异议。此时以经理多数意见为准;票数相等的,提交合伙人决定,其决定为终局。 3. 共同经理履职时应尽谨慎人应有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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