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公司应在总部保存: 1. 载有合伙人姓名和地址的名册; 2.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其任何修订的副本; 3. 每名合伙人出资的现金金额、资产性质和价值及出资日期的说明; 4. 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要求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文件或记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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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公司应在总部保存: 1. 载有合伙人姓名和地址的名册; 2.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其任何修订的副本; 3. 每名合伙人出资的现金金额、资产性质和价值及出资日期的说明; 4. 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要求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文件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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