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公司依下列程序设立并登记: 1. 主管机关确定设立公司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并依本法令制定标准设立申请表。 2. 设立申请连同许可和登记所需证明文件一并提交主管机关。 3. 主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所需信息和文件,或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作必要修改,以确保符合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 4. 主管机关应在申请提交之日,或所需信息和文件补齐、所需修改完成之日起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就公司设立申请作出决定;拒绝申请应说明理由。 5. 主管机关拒绝申请,或本条第4款期限届满仍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机关总干事或其代行职权者申诉。申诉被驳回,或自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获决定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或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法院提起上诉。 6. 公司设立申请获批的,主管机关应将公司记入商业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7. 公司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官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章程大纲副本,以依部长制定的指引公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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