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向合伙人或股东分配虚假利润;董事会或同等机构应就该安排向合伙人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2. 公司违反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分配利润的,相关合伙人或股东应返还其违规取得的利润;公司债权人亦可要求其返还,即使该合伙人或股东为善意。 3. 即使公司在以后年度发生亏损,合伙人或股东已实际取得的合法利润不予追回。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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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向合伙人或股东分配虚假利润;董事会或同等机构应就该安排向合伙人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2. 公司违反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分配利润的,相关合伙人或股东应返还其违规取得的利润;公司债权人亦可要求其返还,即使该合伙人或股东为善意。 3. 即使公司在以后年度发生亏损,合伙人或股东已实际取得的合法利润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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