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9条

1.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未确定合伙人利润或亏损份额的,其份额按其资本出资比例计算。章程大纲仅规定利润份额的,其亏损份额与利润份额相同,反之亦然。 2. 合伙人仅以劳务出资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应确定其利润或亏损份额;合伙人除劳务外还以现金或实物出资的,其劳务出资和资本出资应分别享有利润或承担亏损份额。 3.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约定剥夺任何合伙人的利润、免除其亏损或就其出资给予固定回报的,该章程大纲无效。 4. 合伙人仅以劳务出资且未就该劳务约定报酬的,可以约定免除其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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