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6条

1. 每家公司均应保存其交易的会计记录,以清晰反映其在任何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并使合伙人或股东能够核实公司账目是否依本法令得到妥善保存。 2. 每家公司应在总部保存会计记录,自公司相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少五年。 3. 公司可依部长决定所载指引,以电子形式保存公司留存之原始文件和文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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