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07条

1. 五人或以上可设立股份公司。 2. 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及由任一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或实体,可持有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或单独设立公众股份公司,也可由少于本条第1款规定人数的主体共同出资。 3. 任何公司转换为公众股份公司的,不受本条第1款最低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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