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06条

每家公众股份公司均应有商号。商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但公司经营目的是利用以该人名义登记的专利,或公司拥有该商号或取得其使用权的除外。任何情况下,公司名称后均应加“公众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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