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尽管有本法令第85条规定,修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以及增加或减少资本,须经持有股东大会所代表份额至少四分之三的合伙人批准。增资或减资比例应依公司合伙人的份额确定。任何情况下,增加合伙人的财务义务均须经其一致同意。 2. 根据公司首席财务官或其授权代表的报告,为避免公司清算或清偿其对第三人的债务确有必要增加资本,而公司没有足够流动资金清偿债务或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比例的,任何合伙人均可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在避免清算或清偿债务所需范围内增加资本。任何合伙人未履行增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代为履行;代为付款者应取得与其为本人及违约合伙人支付的总金额相对应的公司份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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