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条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各自所列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联邦政府: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 地方政府:联邦任一成员酋长国的政府。 经济部:经济部。 部长:经济部长。 中央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 管理局:证券与商品管理局。 主管机关:相关酋长国负责公司事务的地方机关。 公司:商业公司。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经管理局依其相关决定批准认定、除收购或合并外不具有其他目的的公众股份公司。 特殊目的载体(SPV):为将特定融资交易相关负债和资产与其设立人的负债和资产相隔离而设立,并依管理局规范该类活动的决定用于信贷、借款、证券化、债券发行以及保险、再保险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转移的公司。 公司治理:旨在按照国际标准和惯例实现公司管理纪律的一套控制规则、标准和程序,其通过确定董事及公司执行管理层的职责和责任,同时保障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工作日:各部、政府机关和地方部门的法定工作日。 特别决议:由持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所代表股份至少75%的股东多数通过的决议。 注册官:由部长任命并通过经济部公司司履行职责的公司注册官。 市场:经管理局许可在国家境内运营的证券和商品市场。 证券: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经管理局批准的衍生品和投资单位;联邦政府、地方政府或国家公共机关、机构发行的债券、伊斯兰债券和票据;公司依管理局发布的规章发行的债券、伊斯兰债券及任何债务工具;以及中央银行和管理局接受的任何其他境内或境外证券。 公开发行:邀请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特定一类或数类主体购买任何证券的过程。 簿记建档:依管理局就此发布的决定,在证券公开发行或出售时确定其价格的过程。 战略合作伙伴:其出资为公司提供有利的技术、运营或营销支持的合作伙伴。 股份登记册:记载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及其相关权利的登记册。 股份登记服务机构:经管理局许可负责管理私人股份公司股份登记册的一个或多个实体。 董事:公司董事会的任何成员,包括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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